答: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处罚: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的;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、诱骗、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;经责令停止、纠正违法行为后,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;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;伪造、变造、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;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、暴力抗法的;对举报人、证人、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;侵害残疾人、老年人、妇女、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。
《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》政策问答
答:科普项目是指利用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等资助,欧洲杯买球官方官网_欧洲冠军联赛投注-中国竟彩网合作伙伴:(以下简称欧洲杯买球官方官网_欧洲冠军联赛投注-中国竟彩网合作伙伴:)根据全市科普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科普项目。
答:科普项目支持开展科普活动、研发科普作品(产品)、建设示范科普基地等。其中,科普活动类项目支持围绕公众科普需求和社会关注热点,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覆盖面、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科普展览展示、竞赛、论坛、交流合作等活动。科普作品(产品)类项目支持围绕推动科普市场化、产业化发展,创作出版的科普图书、科普影视作品,开发推广的科普课程、科普展教品、科普剧、数字化科普平台等。示范科普基地类项目支持通过加强自身基础设施建设、创新科技传播、整合科普资源、加强科普交流、培养科普人才等提升科普服务能力,实现在相关行业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重庆市科普基地。
答:科普项目设置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,一般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,重点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不超过30万元。对全市重点科普活动,以及特别重要、应对紧急科普需求的科普工作可设置重大科普项目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组织实施。
答:一般科普项目和重点科普项目原则上采取“事后补助”的方式资助,重大科普项目原则上采取“事前资助+验收后补助”方式资助。以“事后补助”方式资助的科普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,无需进行结题验收。以“事前资助+验收后补助”方式资助的科普项目立项后资助比例不低于50%,实施期届满应当进行结题验收,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。
答:科普项目按照发布指南、申报受理、项目评审、立项公示、项目立项的程序进行申报立项。